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居住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溪县新会镇五里垭处遇交警执勤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三次测试结果分别为98mg/100mL、98mg/100mL、100mg/100mL,交警遂将杜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案发后,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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