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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22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村**队**号,住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村**队**号,宁夏***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祥宾馆“AT”酒吧门口附近路段处时,被在此路段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样送检,检出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GB19522-2010)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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