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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任安徽**公司利辛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安徽省利辛县**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20分,杜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石化加油站西200米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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