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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泗县****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44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西100米,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杜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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