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萧县荆311国道与S301省道交叉路口处,被八公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省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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