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浙B0****小型轿车,从宜兴市和桥镇健康路老四川饭店出发,上道行驶至健康路南新桥西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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