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街道**村**号。现任乐陵市**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2时许,杜某某从乐陵市职工餐厅饮酒后驾驶鲁******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张枝梅村往北一直行驶至**街道**村家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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