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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12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晋E****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沁水县嘉峰镇晋煤集团寺河煤矿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杜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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