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D证酒后驾驶川YN****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孙某某,从新平街金佛花园出发前往平昌县元石镇双山村后返回,当杜某某驾车行驶至平昌县金宝新区棉纺路道路处时,杜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对杜某某酒精呼吸检测为112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杜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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