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个体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4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大道与**环交叉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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