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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个体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4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大道与**环交叉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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