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武宁县**工业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汽车,途径武宁县新宁镇月田路县第六小学西门门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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