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14时56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邯楼公路路家庄村西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18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16.6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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