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温城乡千民屯村38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洋林家具广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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