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杜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小飞哥”牌二轮电动车沿武强县府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武强县廉租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杜某某进行抽取血样检测。检验结果为: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09mg/100ml;杜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小飞哥”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属于第三类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杜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杜某某表现积极、配合工作、邻里和睦,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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