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4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献县**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经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9mg/100ml。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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