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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1********,汉族,初中毕业,**,住中牟县**镇**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0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6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距家约2000米的一饭店内与工友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2时14分许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欲返家,当其沿中牟县**路行驶约1000米至与**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体内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9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供述;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驾驶距离相对较短;血液中血醇含量相对较低;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同时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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