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2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淮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皖L*****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泉山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国购东门路段时,被淮北市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2.证人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公信司鉴【2020】毒鉴字第0471号;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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