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8********,土家族,中专文化,凤凰县**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普通二轮白色摩托车到凤凰县**镇**路**饭店同朋友龙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吃饭。席间,杜某某喝了约3两的白酒。同日20时55分,杜某某的妻子田某某电话联系杜某某去供电巷接其回家,杜某某便驾驶该白色摩托车到供电巷路口接到田某某,并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行驶至**镇**公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2020年1月4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568mg/100ml。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壹份;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资料肆张;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照片、杜某某驾驶摩托车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46.6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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