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环卫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朝阳村**组**号,住长沙县**街道**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孙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东七路旁一无名餐馆吃饭,期间,杜某某饮用了2瓶100毫升装的小瓶郎酒。随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丰田牌轿车离开,当车辆行驶至长沙县**路**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经抽血鉴定,杜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9.9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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