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街道**(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街道**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凌晨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陕U****0号黑色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4.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罚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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