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 月14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蒙DC****号小型汽车, 沿松山区契丹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契丹大街与大成路交叉口处调头后,将蒙DC****号小型汽车交给同车人鲍某某(未成年,血液酒精含量57mg /100ml)驾驶。鲍某某驾车沿松山区契丹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山区福润园小区北门门前路段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发生事故后, 杜某某驾驶蒙DC****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契丹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契丹大街与大成路交叉口处右转进入大成路后,将车辆停放在英金公园西侧。2020年05月15日01 时00分, 民警将杜某某传唤到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2020年5 月15日1时19分,民警对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杜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4mg /100ml ,后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59mg / 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杜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鲍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投案自首。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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