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上海市人,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兴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住长兴县**苑**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6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浙E1**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太湖中路5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