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路**,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6月9日被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6号黑色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沿双阳区卢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查获经过、照片等;
(二)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无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拥有有效的驾驶证、车辆有牌照,检验合格;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能够真诚的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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