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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西路**号**房,现住广州市**村**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92****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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