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我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与**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7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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