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5年1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2月6日晚,因杜某甲与廖某某有矛盾,廖某某找人用枪将杜某甲、杨某某(大)在通江县“GNG迪吧”打伤。杜某甲领导下的“东兴帮”成员杨某某、杨某甲、贺某某、路某某、何某某、易某某、杨某乙、向某某、廖某甲、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大)、刘某某在通江县周家坝和东门大桥路口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在通江县城全城搜索,后在蹇家山抓住了廖某某和两名枪手。何某某因与陈某某有矛盾,便谎称廖某某交代枪手是陈某某雇请的。2002年2月7日凌晨,何某某带领杨某某(大)、杜某某(杜某甲三弟)、杨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刘某某、屈某某、易某某、何某甲等人冲入陈某某家中。何某某、易某某、杨某某(大)、杨某某、杜某某用木棒、砖头、铁链对陈某某、张某甲、周某甲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张某甲为轻伤,周某甲为轻微伤。2002年2月7日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但未将杜某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此案后,杜某某再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杜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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