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门**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本人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可以帮助解决高某某一方位于山西省乡宁县的煤矿被侵占一事,与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作为办事费的人民币200万元,并将上述钱款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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