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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合同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居民,住莒南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纪某某与杜某某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纪某某付给杜某某现金16万元作为押金,从杜某某手中租赁了一辆(车牌号:鲁******)帕萨特轿车,杜某某承诺每月返还1500元钱作为诱饵,经查实该车辆系杜某某从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临沂分公司租的,后因杜某某逾期未缴纳月租金,该车被临沂公司收回,杜某某故意隐瞒事实,诈骗纪某某现金16万元,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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