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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合同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小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伙同杨某某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镍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共支付订金303.4万元,但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没有供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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