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村**组,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路**栋**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杜某某同张某某(不起诉)在本市朝阳区应化路延伸至同志街附近,出于酒后发泄目的,无故对路边停放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核实一台为被害人于某某的黑色奔驰GL500型越野车,车损价值2647.8元,一台为被害人曹某某的红色马自达阿特兹轿车,车损价值4746.5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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