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住沙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江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吴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开发沙市**路**房产项目,期间吴某某、刘某某约定周边涉及拆迁的邵某某的工作由刘某某负责, 2007年3月初,吴某某在沙市区**路开发**项目时,因*甲公司信息有限公司外挂楼梯影响其打桩施工,派人刘某某、李某某与*甲公司老板邵某某交涉,在协商未果后,吴某某令李某某、白某某等人商量安排人员次日强拆楼梯,并指使其舅馆哥程某某事先买好一百双白色手套、并在工地上切割好四、五十根钢管作准备,2007年3月10日,李某某召集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付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及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统一佩戴白色手套,携带钢管、砍刀等护场子,白某某指挥挖机拆除*甲公司外挂楼梯,*甲公司员工阻止拆除楼梯,付某某,赵某某指挥喊来的闲散人员将*甲公司公司员工廖某某、汪某某等人追打驱离。随后在拆除楼梯的位置修建围墙,廖某某喊来陈某某等人帮忙阻止对方,*甲公司员工推倒围墙,付某某、赵某某一方将廖某某一方追赶打跑。3月13日晚,李某某、白某某、付某某、赵某某等人就将*甲公司办公室及**路分公司办公室的门窗砸坏,并在沙市城区张贴寻人启事重金寻找*甲公司公司负责人邵某某。*甲公司员工汪某某、廖某某等人到区、市两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上访,状告吴某某。吴某某为了阻止其上访,又指使手下李某某、白某某等人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廖某某。3月15日中午,廖某某、陈某某组织数十人持械窜至**建筑工地打砸,后廖某某、陈某某因此被沙市公安分局送劳教。同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在沙市**路回家路上被三名男子持猎刀捅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三人并发下狠话:你们再跟**搞的话,没有好结果,如果你们再搞的话,连你们全家一起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