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200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吉林**学院学生,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刘某某(已起诉)、王某(不起诉)在环县环城镇银州街“这哒酒吧”聊天,刘某某接到朋友万某某邀请,独自来到附近“皇后酒吧”同万某某、李某某等人聊天。后包某某进入“皇后酒吧”将李某某叫至门口说话时二人发生扭打,陪同包某某前来的被害人都某上前阻拦并拉扯李某某。此时刘某某走出“皇后酒吧”,见状上前用手掐都某脖子,被都某在嘴部击打一拳。刘某某随即返回“这哒酒吧”告诉杜某某、王某自己被陌生人殴打,三人来到“皇后酒吧”门口,共同上前用手掐都某脖子,致都某上身后仰,头部被护栏外的广告牌碰伤,刘某某、王某在都某头部、胸部殴打几拳,杜某某在都某臀部踢一脚。后三人发现都某头部受伤流血,遂将都某送至环县人民医院救治。他人报警后,杜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都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都某的谅解。经环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都某因外伤致双侧气胸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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