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住福州市晋安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3月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王某甲(另案处理)酒后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酒吧门口,欲到楼上**会所遭到酒吧保安林某某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王某甲随即打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称其与人发生冲突,杜某某纠集了刘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赶到**酒吧门口,在酒吧工作人员告知不予进入酒吧的情况下,上述人员仍硬闯进去但未果。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遂又电话纠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到**酒吧门口一同冲击强闯酒吧,并与酒吧保安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离开现场,致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冉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阮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及相互之间的辨认,被害人、证人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的辨认;
6、鉴定意见: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王某甲、黄某某等人之间的手机通话清单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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