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区*号楼*单元门前酒后滋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牌号:京******)前发动机盖、左前门及左后门玻璃外压条砸坏,经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176元。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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