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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芮城县**镇**街 **院。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至7月间。赖某某(已起诉)等人利用“乾付宝”平台为赌博网站收取包括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的胡某某、郭某某等赌客赌资,并转账至赌博网站人员控制的银行卡。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明知他人会使用其名下银行卡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流转服务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出售,出售的银行卡被赌博网站用于资金流转。经统计,赖某某等人向杜某某名下银行卡流转资金人民币428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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