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甲(另案处理)、曹某乙(另案处理)伙同杜某某等人于2007年至2015年期间,在**庄、**庄等地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达3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合伙开设赌场,也无法证实杜某某从赌场领取高额报酬或固定工资,颍上县公安局认定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