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甲(另案处理)、曹某乙(另案处理)伙同杜某某等人于2007年至2015年期间,在**庄、**庄等地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达3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合伙开设赌场,也无法证实杜某某从赌场领取高额报酬或固定工资,颍上县公安局认定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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