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又名杜**,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021988******,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高新区**镇**村**组,现住宝鸡市高新区华**小区**号楼**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伍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龙某某、刘某某、余某某(以上人员另案处理)等人与霍某某(临控)、杜某某等人在高新区郭家村现万华钛制品厂合伙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牌“推饼子”,打对战的形式赌博,1000元或2000元的庄,凤县、宝鸡各方派两人坐庄参赌,每场3个小时。每庄抽水100元,庄家放水再从锅里抽赌资的10%,刘某某、朱某某或宝鸡人负责抽水,朱某某负责“码牌”、盯场子,双方给各自参赌人员放账,每场赌资达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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