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4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二楼(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房**楼),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从中抽头获利800元人民币。案发后,杜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已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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