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5月1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左右,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大量饮酒后,路过同社某某某的住房前,见某某某房门敞开屋内没人,便前往某某某卧室睡觉。某某某回家后发现杜某某并将其叫醒,杜某某被叫醒后产生和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强行将某某某按在床上欲对某某某实施强奸,在某某某的反抗下,杜某某未能得逞而离开现场。
另查明:案发后,某某某对杜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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