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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1********,汉族,专科毕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园**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抢劫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0月9日由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押送回东风监狱,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被肇东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冬,原肇东市**乡**村**王某甲(已死亡)在本村内多次设赌抽红,范某某、于某某、么某某、左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在王某甲赌局上输钱。

    2013年11、12月份的一天,范某某同于某某、左某某、幺春商量,说王某甲赌局上钱多,不能只凭点赌钱,要找人“使鬼”出老千到王某甲赌局上骗钱。商量好后,左某某找来吉林省松原市一名会出老千男子(大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范某某、左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等人面前表演,以上人员看完后一致同意让吉林男子上王某甲赌局上骗钱。

    范某某偷偷将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打电话给周某某找打手到赌局上楸局。2013年11、1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在本屯梁某某家设立赌局推牌九,付某某、吉林男子作庄推牌九,范某某、 于某某、么某某、左某某等人押。王某甲在赌局安排梁某某、夏某某在屯子内开车溜道,封锁道路。周某某在大庆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找到杜某某共同带领七、八个男子乘坐两辆车从大庆赶到肇东市安民乡与梁某某汇合后,由梁某某将周某某、杜某某等人带至自家王某甲设立的赌场。付某某、李某甲和吉林男子坐庄推牌九,付某某与李某甲共出赌资十余万,刚赌几把,范某某喊了一声“你糊弄人”,梁某某带领周某某、杜某某及七、八名蒙面男子持砍刀、铁棒闯进屋内,王某甲指着吉林男子说“就是他,给我看住了”,七八名蒙面男子殴打吉林男子,赌局人员从门口逃走。梁某某将赌桌上十余万元拿走给王某甲,王某甲命令将吉林男子带到其开的猪厂办公室内继续殴打,逼问吉林男子是谁找其来赌局,吉林男子说是左某某和李某甲,王某甲等多人将吉林男子带到其妹夫孙某某家继续控制,孙某某为王某甲等多人提供食宿。

    李某甲逃走后,因屯内道路被梁某某、夏某某等人封锁,其和左某某所开车辆在养猪场内无法开走,在民居躲避,打电话给朋友李某乙求救,李某乙因与王某甲一亲属妹妹是男女朋友,其开车找到李某甲,经王某甲同意后将李某甲带至猪场,吃饭时王某甲同意李某乙当晚将李某甲带走,但王某甲等人将李某甲的奥迪A6车扣押在猪场。

    当天深夜,王某甲给吉林男子2000元钱和一件棉衣,让梁某某将男子送至安达市放走。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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