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 ,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乡**村**区**号,现住**镇**村。2016年4月18日因赌博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杜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右玉县滨河小区等候段某某回家,段某某与女儿乘坐其弟弟段某甲的车回到楼下,段某某与其女儿先上楼回到家中,后杜某某尾随进入楼道,等待段某某出门。过了一会,段某某女儿先出门下楼,随后段某某出门,杜某某上前询问段某某划车一事,段某某不予理睬,杜某某推到段某某并殴打。段某某陈述杜某某打她的时候抢走了其右手腕上戴的黄金手镯。段某某女儿在一楼听到段某某呼喊,跑出楼门找段某甲求救,段某甲上到一楼与二楼之间的平台,看见杜某某踢打段某某,杜某某见段亮亮上楼就往楼下跑,跑到一楼和二楼平台时,将段某甲揪倒后逃跑。在此期间,段某甲见杜某某手中拿着段某某的一只黄金手镯。经右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段某某的黄金手镯价格为729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杜某某有抢劫段某某黄金手镯的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只有被害人段某某的供述称其手镯被杜某某抢走了,被害人段某某的弟弟段某甲的证言称:他只是看到杜某某打段某某,并没有看到杜某某抢段某某的手镯,在杜某某下楼时他看到杜手里拿着段某某的手镯;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否认有抢走段某某手镯的行为,在案再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杜某某抢劫段某某手镯的事实,且涉案物证黄金手镯也没有找到,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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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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