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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拉尔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街道**路**号**苑**号楼**单元**室,住阿克苏市**场**队**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

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9日,阿拉尔市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103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某某支付申请人李某某2.659万:2017年1月9日,同年7月10日,阿拉尔市垦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7)兵0103执**号、(2017)兵0103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某某支付申请人汪某某1万人民币,2017年2月6日,阿拉尔市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兵0103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某某支付申请人任某某23.2768万元,合计金额51.2108万元。杜某某对上诉案件款项只支付10万元人民币,剩余41.2108万元未支付,且无视法院多次传唤,以各种理由隐秘行踪、逃避、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与2018年8月20日将上述费用全部履行完毕,并征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用于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执行能力”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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