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华东,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与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幕墙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邻水县宏帆广场现代生活馆,之后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与秦某某、巫某某等人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由秦某某、巫某某等人聘请了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70余名工人施工。2019年7月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后,并未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是挪作他用,截至2019年8月19日,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70余名工人工资共172万余元。2019年8月29日,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邻人社监令字【2019】第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日内予以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工人工资90万余元。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投案自首,于次日付清所欠工人工资支,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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