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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21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0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6日)

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从李某某、杨某某、姚某某手中承接到**镇**村屋面改造工程,工程总量为2783.14个平方,工程单价为26元一个平方,后杜某某又在一名姓胡的男子手中承接了**镇**村屋面改造工程1050个平方,承接价格为30元一个平方,杜某某叫来舒某某、杨某某等人来做零工,承诺小工150元一天,师傅300元一天。工程完工后李某某、杨某某、姚某某按照工程完成总量支付犯罪嫌疑人杜某某72361元,因犯罪嫌疑人存在工人工资无法发放问题,李某某、杨某某、姚某某三人又集资27000元支付给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姓胡的老板在工程完工后支付杜某某31500元钱。杜某某收到工程款后支付完部分民工工资,还欠舒某某、杨某某等16名工人42080元。2018年3月23日**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内支付工人工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拒不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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