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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1196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村**号,住昆明市**区**路**园**幢**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黄某某、卿某某在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股东期间,拖欠李某某、涂某某等95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84161元。2019年3月15日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3月30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该公司直至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仍未支付。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黄某某、卿某某已支付95名工人工资,工资单上应支付金额为1184161元,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实际支付9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听证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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