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路**号,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乡。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扎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玲,女,汉族,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扎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扎囊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26日我院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9日我院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 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联系从阿扎乡章达村承租白鸡山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协商后,于当月19日签订了《采石厂合作协议》,并按协议内容陈某甲中一边办理采矿许可证一边开采矿山,期间陈某乙(同案人陈某甲之子、另案处理)按照陈某甲的要求,于2015年3月份来到阿扎乡白鸡山打理采石场的日常事务。2016年11月4日经山南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系山南扎囊县阿扎乡章达村委会)。2018年5月被扎囊县政府准备关停时发现还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五地质队调查,越界开采的面积为1318㎡(1.977亩),越界开采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储量大理岩矿石量690m3。经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对无证期间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方解大理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711006元(其中:越界部分开采出来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入所体检表、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期限整改通知书、矿山租赁合同书、采石厂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出库单、手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向某某、格某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积极主动退赃,减少损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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