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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湛江市霞山区**小**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的主要犯罪地在湛江市霞山区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开始,卢某某多次购买黄某某(已判决)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盗窃的电动车电池,以微信支付方式将收购款项付给黄某某,卢某某将收购的被盗电动车电池卖给多人,其中卖给霞山区南柳村小学对面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营的电动车维修点的被盗窃电动车电池金额达一万九千多元,每次杜某某收购卢某某所卖的电动车电池主要是以微信方式支付给卢某某,其中杜某某以他自己的微信支付19次,以杜某某女朋友陈某某的微信支付12次。根据黄某某和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某在盗窃电动车电池过程中,卢某某明知黄某某盗窃电动车电池而收购被盗窃的电动车电池,卢某某在与黄某某聊天中,询问黄某某盗窃了多少个电动车电池,什么时候盗窃时机好,到黄某某盗窃电动车电池存放的地点拉被盗窃的电动车电池。卢某某并交代黄某某要将微信记录删除掉,黄某某答复叫卢某某放心,他做工时不带手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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