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号**花园**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之妻钟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和在株洲市芦淞区家乐福超市因面包买卖的事情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推搡扭打,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见状与赖某某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经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赖某某和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钟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赖某某和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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