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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四川省西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现住蓬溪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8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因其妻子陈某某被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罚款,后在蓬溪县工业园林栊门厂油漆车间外的过道内,两人发生打斗,造成邓某某受伤,邓某某将门厂两台电脑显示器砸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蓬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邓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属于民间偶发矛盾引起,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本院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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