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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227******027,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街道******,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2时许,杜某某的邻居郑某某打扫院坝卫生,未经杜某某同意挪动了杜某某搁置界边上花盆,杜某某见后与郑某某理论。其间,邻居刘某某插嘴“你家堆放的沙子堵住下水沟,导致我家中进水”,杜某某便辱骂刘某某,而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杜某某气急,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向刘某某,致刘某某右额受伤出血。郑某某见状,随即拨打“120”并报警“110”。

刘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额骨眶面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处警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用砖头砸伤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住院期间,杜某某主动支付了刘某某所有医疗费用。2020年2月21日,刘某某与杜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除支付医疗费之外,由杜某某赔偿刘某某生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5000元,并当场兑现。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住院病历、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②证人证言:郑某某、邓小锋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说明;③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⑤鉴定意见:刘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⑥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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